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3年1月13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省的做法和我市的惯例,不是市八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梅州居住和工作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并在梅工作的省十四届人大代表;
(三)梅州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四)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驻梅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1名负责人;
(六)曾担任正厅职在梅居住的老同志和历届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七)出席政协梅州市委员会八届二次会议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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