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梅州网  www.meizhou.cn  2023-10-13 09:20   来源: 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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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林德培

  日前,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相较修订前的内容,《条例》专门增加了“预防支持体系”一章,意在推动构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支持体系。其中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资源,设置至少一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

  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明确预防支持体系建设职责和方式,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检察院、法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

  为加强城乡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能力建设,《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企业事业单位等资源,设置至少1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

  此外,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避免其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条例》专门规定,网信、新闻出版、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电影、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相关工作,宣传普及预防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方面的知识,依法查处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明确未成年人十类不良行为

  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条例》针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干预、矫治措施,充分体现分级处置的理念。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十类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等。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明确“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属于不良行为。同时,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周边治安的管理要求,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与学校的空间距离要求以及营业限制规范,经营场所烟酒销售限制与警示等内容。

  《条例》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明确了严重不良行为的九类情况,如:结伙斗殴,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以及盗窃、吸毒、赌博等。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经申请、评估后,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专门学校实行男女学生分班

  除了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外,《条例》还强化家庭预防犯罪教育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学校教育,《条例》规定学校每学期应当组织不少于五个课时的法治讲座,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法治实践教育。针对校园欺凌等问题,《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条例》重点对专门教育进行规范,规定省人民政府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专门学校规划布局和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学校,并要求专门学校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班级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班主任。为明确专门学校招生范围,《条例》明确规定专门学校的学生来源不受户籍限制。

责任编辑: 罗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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