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出台奖励办法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本报讯 (记者陈思杰 特约记者钟思婷)记者从兴宁市人民政府了解到,该市近期制定并印发了《兴宁市扶持现代农业加工业贸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此举旨在深入贯彻落实省、梅州市“百千万工程”,加快培育“四上”企业,促进该市农业企业向现代农业加工业、贸易业、服务业转型升级,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据了解,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兴宁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的现代农业加工业、贸易业、服务业首次入库纳统的“四上”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年参照企业当年纳税总额的80%进行奖励,第二年参照企业当年纳税总额的50%进行奖励,第三年参照企业当年纳税总额的30%进行奖励。若企业在第二、第三年度出库,则取消相应年度奖励。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有关材料。由兴宁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统计局、科工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林业局、工业园管委会等职能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联合核准和审批,并组织做好奖励资金申请、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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