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本报讯 (记者林德培)1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下称《办法》)的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21日。《办法》规定了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补助范围、资金来源、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和补助流程等,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集体补助。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机制。
据了解,出台专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旨在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规范我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办法》规定了补助范围,要求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部、部分或指定的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成员予以集体补助。也即是集体补助主要依靠村(居)集体收入,具备经济基础是实施补助的前提条件。
《办法》指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从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支配收益中安排集体补助资金。其中,资金不包括征地社保资金,征地社保资金主要是对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予以养老补贴,国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对象范围有明确规定。《办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集体补助,以确保征地社保依法落实。
补助标准方面,《办法》明确集体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个人最高缴费档次,在不超过当地个人最高缴费档次范围内,村集体可以比较灵活的方式进行补助,满足需求的多样性。鼓励将补助金额与本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挂钩,多缴多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集体补助替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此外,《方法》对补助方式也有明确规定。个人缴费是前提,应先缴费后补助,增强缴费的刚性。同时,对《办法》实施前的未补助的缴费年限明确可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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