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报废摩托被吊销驾驶证
本报讯 (记者李盛华)近期,我市行政复议机关审结了一宗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三个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3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经过审理,复议机关维持了交警部门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
本案中,交警部门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摩托车也被当场扣留,强制报废。申请人认为自己同时持有A1、A2、E机动车准驾资格,交警部门将其驾驶证吊销不合理,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过审理,交警部门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55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驾驶的摩托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且使用年限已超过13年,达到报废标准。复议机关认为,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交警部门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罚款处罚均是在自由裁量权幅度范围内,处罚适当;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最终,复议机关维持了交警部门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均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实施此类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时有发生。复议机关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可能面临罚款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丧失所有机动车准驾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函〔2012〕244号)的意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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