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维护生态安全推进高质量发展
本报讯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5章34条,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其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条例》从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等环节出发,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条例》还明确,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型太阳能、风能利用项目;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充分利用降水资源;要根据气候资源特点,制定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云雾景观、物候景观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要结合气候资源区划,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引导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禀赋,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编制、农产品气候品质评定、气候品牌创建、农业专业气象服务等工作。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广东实践,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保障气候系统的生态平衡,发挥气候资源的生态价值,对维护生态安全和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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