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他人个人信息侵害名誉权 五华法院判令侵权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梅州网  www.meizhou.cn  2022-11-10 09:46   来源: 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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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周俊业 徐冰琪)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人何某在微信群及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若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法院将依周某的申请在本省内任一市级报刊上刊登相关赔礼道歉声明,产生的费用由何某负担,同时判决何某赔偿周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五华人周某的现任男朋友是何某的前男友。因感情纠纷问题,何某于2021年两次致伤周某,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何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性文字并配上周某的自拍照。2022年5月,何某在一成员共1307人的微信群中发送周某自拍照及其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同日,何某又将周某自拍照及个人信息发布至其微信朋友圈。后周某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庭审中,周某表示其个人信息被暴露后,经常收到陌生人电话,严重损害其正常生活及工作,对其身体及精神造成持续性伤害。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何某为表达对周某的不满,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及朋友圈使用贬损性言辞发表对周某不当的言论,并泄漏其个人信息,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周某的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考虑到案涉微信群人数众多、网络快速传播的特点,何某的不当行为必然会给周某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会给周某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故法院认定何某的不当行为侵犯了周某的名誉权,判决何某依法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 曾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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