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大代表说法:高空抛物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本报讯 (记者林德培)日前,由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的“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邀请市人大代表、大埔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股长、法律援助处律师李静华解答高空抛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李静华表示,高空抛物行为,责任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赔偿。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高空抛物者的主观状态情形,高空抛物行为或涉嫌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
李静华呼吁,每一个市民都要养成文明习惯,自觉抵制高空抛物,政府有关部门和小区物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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