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林德培)市政府日前印发《梅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2 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据了解,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梅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是2008年5月颁布实施的。施行14年来,国家和省对储备粮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原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工作需要,为确保后续及时落实国家和省最新政策,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新时期储备粮管理新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共8章43条,分为总则、收储、销售和轮换、储存、动用、财务与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办法》要求,市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市级储备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市级储备粮的除外。
《办法》明确,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及相关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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