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男子买卖营业执照牟利,兴宁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刑
本报讯 近日,兴宁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依法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石某绿、黄某甲、曾某新、黄某乙6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
2018年5月,石某绿在兴宁市城区设立了梅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并聘请了黄某甲、曾某新等人为公司员工。期间,石某绿在网上看到网名叫“何清”的人发布有偿大量收购对公银行账户及U盾等方面的信息,见有利可图,便召集黄某甲、曾某新一起组织黄某乙等人注册公司,办理配套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U盾等,并予以收购,然后转卖给“何清”,从中牟利。之后,曾某新名下的2间公司以及黄某乙名下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机关冻结。2020年7月至10月,石某绿等4名被告人先后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绿、黄某甲、曾某新、黄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他们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兴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该院法官提醒,买卖企业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市民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的红线。同时,市民也应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小心警惕相关信息被他人冒用。(兴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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