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为女友买保险,分手后能否要回?
恋爱同居期间男子花35000元为女友购买保险,分手后男子以出资购买保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女方退回35000元聘金,而女方则坚称购买保险是男子自愿购买,其从未答应与男子结婚。那么,本案中的35000元到底属于婚约财产还是无偿赠与?五华法院认定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依法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家住梅县区的小源与家住五华县的小莉原为同事关系,在小莉与其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便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4月10日小莉离婚后,小源和小莉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4月19日,小源出资35000元为小莉购买了两份人寿保险。但好景不长,两人因三观不合于2020年6月分手。后小源将小莉告上法院,昔日恋人对簿公堂,小源要求小莉退回35000元。(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庭审现场
小源称,双方在东莞工作时认识,于2019年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4月19日,小莉要求我出资35000元为其购买保险作为结婚聘礼,我同意后通过支付宝向小莉转账35000元,小莉随即购买了保险。2020年6月,小莉以各种理由与我吵架,且不再同意结婚。以结婚为目的出资为小莉购买保险是民间聘金性质,属于婚约财产,现小莉依法应退回35000元的聘金。
小莉称,不同意返还,我从未答应过与小源结婚,保险是小源自愿购买给我的。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适婚男女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支付的聘金、彩礼等财产为婚约财产。本案中小源诉请涉案款项为聘金,但小莉否认婚约存在,小源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婚约之事实,且该款经双方同意并直接用于购买小莉的人身保险,并非传统习俗意义上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聘金或彩礼,故本案应为赠与合同纠纷,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
小莉在其前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应予批评,但小莉离婚后,双方均无配偶,在此期间为正常的恋爱同居关系,小源支付35000元给小莉购买保险,是基于恋爱关系自愿赠与。小莉否认以结婚为条件接受小源款项,而小源的单方陈述并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小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小源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小莉,小莉亦实际接受并已用于购买保险,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现小源一方反悔,要求返还财产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五华法院依法驳回小源的诉讼请求。(徐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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