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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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9日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兴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不是兴宁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1、中共兴宁市委常委;
2、兴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3、兴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4、在兴工作居住的梅州市七届人大代表;
5、出席兴宁市政协十四届六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及列席人员。
责任编辑: 罗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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