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沟通丨用人单位不得借口不为劳动者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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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钟先生: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
市人社局: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责任编辑: 张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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