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责年龄效用值得期许
■ 黄燕凤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至12周岁。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较为突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社会呼声很高。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现行刑法中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有条件地下调,此举回应社会关切,顺应社会期许,蕴含多重社会价值。
降低刑责年龄更加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本意是对一些年龄低、社会认知差、行为把控能力弱的涉罪未成年人给予一定程度保护,尽可能降低刑事惩罚对其成长的影响。但现实中,一些低于现行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的案件不时发生,扭曲了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内在的社会道义,损害了罪刑相适应的法定原则。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达到“罪罚相当”,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降低刑责年龄能更好地体现司法正义。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重大伤害,对社会秩序形成重大威胁。而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定,使其免除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及其家庭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司法正义的彰显,也有着负面影响。
降低刑责年龄更有利于引导未成年人的成长。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不懂得敬畏法律,不懂得遵从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一些未成年重大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既能对未成年重大犯罪行为人形成刚性矫正,也有利于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气,更好地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降低刑责年龄可以更好地实现救赎未成年人与社会正义期许之间的平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一方面体现了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救赎的理念,另一方面也包含社会正义的期许。两者之间的平衡,是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原则。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对一些特定重大犯罪行为设定较低的追责门槛,有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进行救赎,同时更好地回应公众对社会正义的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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