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能否服用药物
对于孕期能否用药,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孕期是一个特殊时期,在此期间,怀孕妇女的生理特殊性,药物在孕妇体内的药动学特性,以及胎儿在整个孕期中对药物的敏感性,决定了我们在对孕妇用药时,要综合母婴两方面来考虑,权衡利弊,确保母婴安全。
一般来讲,在孕期,孕妇的生理功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导致药物在孕妇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会有较大差别。如:胃酸分泌减少,胃肠蠕动减慢,影响药物吸收;血浆容积、体重、体液总量增加,使药物在全身的分布更为广泛,血药浓度下降;血浆白蛋白水平因血容量增加而下降,导致与药物的结合能力下降,游离药物浓度增加,不良反应风险升高,药物还会经胎盘向胎儿分布;体内激素分泌的改变,影响药物的代谢;肾血流增加,肾小球滤过率增加,对药物的排泄也相应增加等。
故在孕期用药,要考虑到孕妇的这些身体功能变化,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来看是否需要调整药物的剂量。同时应考虑胎儿在整个孕期中对药物的敏感性。
不敏感期:受精后2周内(末次月经的第14-28天)。这个时期药物对胚胎的影响是“全或无”,即要么没有影响,要么有影响导致流产。
敏感期:受精后3-8周(末次月经的第5-10周)。该时期是致畸的高度敏感期,发生的任何损伤都不可修复。因此,尽量避免药物的使用。
低敏感期:受孕后9-38周(末次月经的第11-40周)。此期大部分器官已经成型,是各个器官进一步成熟的时期,药物对其影响不大,但部分器官仍然容易受累。
孕期用药原则:
1. 应有明确的用药指征,不能滥用,也不能有病不用。
2. 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尤其在妊娠头3个月,能不用或可暂时停用的药物,应考虑不用或暂停使用。
3. 能单药使用就避免联合用药,尽量选用疗效稳定、上市使用时间更为长久、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
4. 用药必须遵从医生和药师的指导,坚持合理用药,病情控制后及时停药。
(李涛 梅州市妇女儿童医院药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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