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谁死伤谁有理”彰显司法正义
■ 江德斌
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掌握过严,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不少。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正当防卫“新规”,乃是基于保护生命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立场,对原有司法裁决思维进行合理纠偏,以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积极与不法侵害斗争,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彰显了司法正义。
《刑法》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因为没有明确标准,导致各地对正当防卫认定不一,并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造成判决脱离实际,严重束缚当事人,不敢反抗不法侵害,促使犯罪分子愈发肆无忌惮,好人不得不委曲求全的怪现象。
近年来,各地出现一些类似不法侵害案件,引起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争议,其中以“昆山反杀案”最为出名,一度引起对正当防卫定性的集体反思,认为不能将标准定得过高,令正当防卫成为一项难以操作的“技术活”。因此,此次正当防卫“新规”特别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一个正常社会的司法环境,就该依法扬善惩恶,倡导社会正气。规范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和自由裁量权,以制度化确保公民正当防卫权,符合社会文明进步趋势,契合普罗大众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也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积极维护,必将促进社会秩序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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