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偷外卖”启示:事情不清前别定调
■ 周家和
7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发布消息称,经查,大学生“偷外卖”事件嫌疑人李某某,男,24岁, 2018年毕业于湖南省衡阳市某大学,于当年来南京工作,目前在南京某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其租住在雨花台区某小区。今年5月31日,因其购买的外卖餐食在小区门卫处被人拿走,遂产生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多次在上述地点盗取他人外卖餐食。
大学生“偷外卖”事件真相的公布,让有些人傻了眼。同时也让一些先前在事件真相未查清前,急于过早定调的人有些难堪和尴尬。前几天,有人在网上把李某某说成一个家境贫困但又努力求学,甚至为了果腹而不得不去偷外卖的人物形象。更有甚者,将“一个人为钱犯罪,这个人有罪;一个人为面包犯罪,这个社会有罪”的言论,来为李某某的违法行为开脱罪责定调。
自己的外卖被别人偷了,就去偷别人的,于法于理都不容。这决不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学过法的人应该干的。这和“没钱”“没面包”没有关系。试想,若只是单方面同情了李某某的这种偷窃行为,谁来同情丢失外卖餐食的外卖小哥,可能面临的自我掏钱赔款、客户投诉、甚至失业的后果?
笔者以为,大学生“偷外卖”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我们相信都会依法而行。倒是有些网民和有些媒体人,要从这一事件真相反转中吸取教训。每个公民都有发言和评论的自由,但必须是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这个事实不是某个人的一家之言,更不应是道听途说。好在现在李某某的作案动机已查清,其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租住的小区条件和房子也比较好,并非像有些人说的是穷得食不果腹而行窃。
毛泽东同志曾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们的一切结论都应在调查之后,大学生“偷外卖”事件也不例外。在执法机关没有公布案情真相前的有些判断和答案,往往是站不住脚的。要想发表个人看法和意见可以,但不能妄下结论定调,不能不以事实为依据,更不能绑架舆论。事实上有些话等有了调查结论之后再说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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