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座丨让“河长制”在法治河道里流淌
■ 辛 平
据《梅州日报》报道,自河湖长制度实施以来,我市河湖治理成效明显:成片漂浮物难见踪迹、各类侵占河道现象得到遏制、城乡污水处理厂“截流”岸上污染……在治理过程中,梅州也诞生了企业、专家、民间河长,创新多种治河护河新模式。如今,梅州“河长”又有了检察长、警长身影,为保护河湖赋予强力保障。
事实上,在治理江河湖泊方面,我国已经全面建立了河长制治理模式,取得了很大进展已逐步形成“河长治”局面。让河长制从“有名”走向“有实”,还需在依法治河上下功夫。治河难,难就难在整治违法污染上,难就难在查处那些为一己私利而不惜违法的行为上。由此而言,检察长、警长“加盟”共护河湖,壮大的其实不仅仅是“河长”的队伍和力量,也为我市构筑起了依法治河新模式,是将我市治河工作推向法治化的有效尝试,值得肯定。
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河长制”主要强调的是人治。治理河流是系统性的复杂工程,治理需要很长的时间,“河长”也会不断更迭,这使新旧“河长”的职责和治理理念、治理成绩难以理顺和衔接。换句话说,要实现对河流的长效治理和根本治理,必须依靠法治。而让司法部门直接介入当地治河工作,不仅有利于河长制有效运行,也有利于用法律完善和保障“河长治”,从而做到各司其职,依法治河,依法管河,依法评价,依法问责。
从一些地方的情况看,执法监管力量弱,难保治理成效、协调合作机制不够完善,跨地区、跨部门间横向联动待加强,涉河、涉水违法行为难以被强制处罚等,始终是河长制运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要使治河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就得给予其法律权力,明确河(湖)长的履职要求、履职程序。在这方面,检察长、警长“加盟”可以说是补上了这一短板。
概而言之,让“河长制”在法治河道里流淌,使治河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才是破解治水难的关键所在,才能筑起我市河流生态屏障,让清水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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