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改为九档
笔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对《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从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等方面进行调整完善,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在按规定办法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体现多缴多得;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并规定全省统一的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
《实施办法》还提出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
本次修订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根据近年我省城乡居民收支增长情况,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将原十个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而按照修订前的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修订后的缴费标准有所提高。
《实施办法》还提出,由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省政府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最低标准,由此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
《实施办法》还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基金实行市级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级管理;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南方+记者:黄叙浩
通讯员:粤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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