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房】违法住改商,损人不利己
律师说房,本期继续。
肖某买下梅州江南某知名小区的多套住房及相应的一间临街店铺,但不久便将住房全部打通,凿穿店铺天花板并搭建楼梯,试图非法对住房进行商业改造利用。李先生等同栋业主及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知悉上述情况后,多次派出代表与肖某沟通,并向肖先生发出了书面《整改通知》,但均无法制止。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介入了解后向肖某发出了《梅州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整改通知书》,但对方仍无动于衷。
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幸利红和曾立丹均认为肖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肖先生未向相关部门完善相关设计变更和施工报建手续,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改变房屋用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李先生等业主代表请求肖先生将涉案房屋、店铺按原设计图纸恢复原状,理由正当。目前现该案已经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原告方胜诉,肖先生因违法住改商已损失百万元(起诉后,原装修已全部拆除),经住建部门及法院法官的共同努力,店铺及套房已基本恢复原状,未恢复的仍有一部分,业主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建议,当遇到肖先生这样的业主时,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均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若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屡劝不改,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钟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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